第十一条、被罢免的官员如触犯法律,应受到相应法律的制裁,永远剥夺其担任公职的机会。
第十二条、各级政府和司法系统实施政务、财务公开制度,除国家机密外,所有政务、财务一律公开,各级议员和民众有权查阅。
第十三条、国家机密文件须有皇帝和中央政府之认可,暂不对外公开,但六十年后应对外公开(经济、军事核心技术资料除外)。